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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》表决通过

2019年8月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,《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表决通过。《条例》规定:通过攻击、窃取、恶意访问等非法方式获取的数据,不得使用。将数据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的,最高罚款50万元。

《条例》规定:使用数据,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。明知是通过攻击、窃取、恶意访问等非法方式获取的数据,不得使用。

根据《条例》,使用数据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取,并保护数据所有人、提供人、采集人合法权益,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。明知是通过攻击、窃取、恶意访问等非法方式获取的数据,不得使用。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,公共数据平台、企业数据中心等集中式大数据存储中心,没有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、规范要求和保障数据安全需要,科学选址,规范建设,建立容灾备份、安全评价、日常巡查管理、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,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,由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
条例还规定,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,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。大数据安全责任,按照谁所有谁负责、谁持有谁负责、谁管理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。大数据基于复制、流通、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,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。

禁止非法采集、窃取、存储、传输、使用、买卖个人信息。违反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。

采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处理人脸、指纹、基因、疾病等生物特征数据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,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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