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8月22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,对比二审稿,三审稿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,明确规定电子邮箱地址、行踪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。
此前的二审稿规定,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、住址、电话号码等。有的常委委员、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,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,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,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。
二审分组审议时,委员吕建就提出,“在大数据时代,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,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、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。否则,一方面,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;另一方面,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”。
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,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、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。
此外,二审时,还有的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,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,除了对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以外,还应当对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。
据此,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章节,将二审稿的“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”提法,修改为“收集、处理个人信息”,同时明确,“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”。来源:新京报
返回列表